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20民初5746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陇南市武都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
法定代表人:田武林。
原告***与被告陇南市武都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