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20民初6003号
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杨坝村,注册号621202600076149。
经营者:***,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租赁站员工,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陇南市武都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城关镇南桥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田武林。
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陇南市武都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