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227民初67号
原告:李某,住徽县。
被告:陇南市武都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任公司经理。
被告:曹某。
关于原告***被告陇南市武都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8年3月3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昭
书记员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