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终2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首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匠***(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772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黄埔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合同》第8条均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的内容均没有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上述两合同中均约定“本合同签订地: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依法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两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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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周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