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37728号之二
原告:广州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
法定代表人:林楚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振军,国匠麦嘉荣(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在广,住所在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首层v>
法定代表人:蔡镇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东,该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810元减半收取754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0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瞿 栋
审判员 刘燕明
审判员 赵艳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静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