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陇南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根正与刘孝良、赵林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4民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陇南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新村南六巷06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郭水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红,甘肃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根正,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全,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孝良,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人,住山西省黎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林周,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住山西省黎城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联章,山西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吴兰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林江,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公司邯长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指挥。现住河北省涉县涉城镇西岗村。
上诉人陇南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南公司)、李根正因与被上诉人刘孝良、赵林周及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第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2018)晋0426民初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中,陇南公司第六项目部与刘孝良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陇南公司第六项目部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邯长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指挥部签署的线路防护栅栏预制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和线路防护栅栏运输及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及相关承诺书中,陇南公司第六项目部一方为李根正签字并加盖“陇南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印章。“陇南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印章是否为陇南公司刻制或授权刻制,陇南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是否为陇南公司所设立,李根正是否为陇南公司在本案所涉工程项目中的委托代理人或指定负责人,陇南公司是否为本案所涉工程的施工人,重审时应予以查明或核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2018)晋0426民初3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陇南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42元,上诉人李根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4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常旭光
审判员  范进斌
审判员  张鸣森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