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221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陇南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六项目部,住所地甘肃省成县城关镇新商场家属楼2单元302室。
代表人:张学荣,该项目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成县兴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成县黄渚镇茨坝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孙瑞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瑞利,男,汉族,1964年7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陇南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六项目部与被执行人成县兴瑞矿业有限公司、孙瑞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陇南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六项目部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1民初5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给付工程款50000元。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陇南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六项目部负责人张学荣于2021年5月9日死亡。申请执行人陇南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六项目部提交的立案委托手续显示2022年1月3日张学荣委托张爱平办理申请执行立案手续。申请执行立案的委托手续是在张学荣死亡之后产生,明显违背逻辑和常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221执2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山军强
审 判 员 杨旭霞
审 判 员 田亮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一凡
书 记 员 唐江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