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2民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1,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日,甘肃省陇南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杨某,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陇南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都区城关新市街商务大厦九楼,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某2,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甘肃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1因与被上诉人陇南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6)甘1202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6)甘1202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对上诉人郭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庞红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