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705民初19号
原告:广东省江门市新会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9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56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省江门市新会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广东省江门市新会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8月,原、被告就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工程的材料设备供货的有关事项签订《设备材料购销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高压电柜6台和***2台,合计512710元。同时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预付30%作为备料款,余款70%在工程验收合格并送电后40天内付清,诉讼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送货。2018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确认书》,被告确认涉案设备已经在2012年8月交付使用,且尚欠原告设备余款276707元未付。双方对账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款项,被告不予理睬。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备款276707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27670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从2018年5月11日计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20日为22635.7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在2012年签订涉案买卖合同时,被告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涉案合同第八条约定“协商不能解决交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裁决”,既然双方已通过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双方约定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依据现有证据显示,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需方)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供方)于2012年签订的《设备材料购销合同书》第八条约定“合同在执行过程发生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交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裁决或仲裁机构仲裁”,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2013年7月29日将其工商登记住所地由广州市白云区********、6、7楼变更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即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时,被告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关于解决争议方法的约定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依据该约定,双方因涉案合同的诉讼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