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与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705民初7258号
原告:广东省江门市新会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9E。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是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56K。
法定代表人:陈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江门市新会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省江门市新会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