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7459号
原告:***,女,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兴学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22825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石慧
人民陪审员朱伟强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