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粤0307民初13819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西一卤田西中路北九横巷2号,身份证号码440582198310096678。

被告广州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大江直街6号二楼自编之一,组织机构代码67972091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港西街58号1512房,身份证号码440102196705144096,系被告的项目负责人。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17日签订《部队二期仓库铝合窗、幕墙及钢结构雨蓬施工合同》,原告按被告要求按质按量为其加工完毕。双方约定按实、量面积计算,铝合金窗每平方米为260元,幕墙及钢化玻璃钢结构雨蓬每平方米620元,付款方式是被告按月进度支付70%的工程款给原告,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15天内支付95%给原告,余款5%保修期到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5年1月3日、2015年2月14日分别支付5万元和9万元。2016年7月26日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6年8月支付工程款8万元,余款2016年12月前结清,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在2016年9月1日支付1万元,余款113838.8元总是推诿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承揽加工款113838.8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与本案有关产生的其他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广州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承揽加工款人民币113838.8元;

二、上述款项分三笔支付,第一笔人民币3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第二笔人民币4万元于10月15日前支付,第三笔人民币43838.8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以上款项均支付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深圳龙岗龙兴支行6217007200000731003账户内。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就此纠纷互不追究权利;

四、被告广州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若逾期未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被告广州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自2016年9月5日起以未付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可就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剩余未支付款总额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12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前径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各方均已同意在调解笔录中签名本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代理审判员*规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