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州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7执1040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广州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3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承揽加工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合计97876.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6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上述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8757.8元以支付本案执行款及执行费。2016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51626.8元后,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2016)粤0307民初138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余款45831元由被执行人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38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龙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