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文想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1126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4月8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岷县号。
被执行人文想平,男,汉族,1979年1月2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岷县号。
被执行人甘肃省定西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地址: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0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文想平、广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6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6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6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