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浩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紫金县金鹅温泉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浩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21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紫金县金鹅温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紫金县**和镇幸福村御临门温泉度假村**区。
法定代表人:李运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滔,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欣,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浩铿建筑工程有。住所地:广**省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号之**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易勇,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紫金县金鹅温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浩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鹅公司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6民终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金鹅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广州城规造价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城规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鉴定,并以此认定涉案工程造价为5241379.23元,缺乏证据证明,错将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鉴定混为一谈。且在本案存在先后两个工程结算审核意见,双方当事人为此各执一端的情况下,拒绝金鹅公司要求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司法鉴定的正当请求,径行采信在先的结算审核意见,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城规公司作出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属于发包人一方的内部审核,对金鹅公司没有必然的法律拘束力,不能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结算依据。也有新的证据表明,本案诉讼时,双方仍在结算之中。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以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本案工程结算的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鹅公司与浩铿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金鹅公司与浩铿公司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根据金鹅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在于城规公司作出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是否可作为涉案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本案是否还需要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分析如下:
城规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是金鹅公司委托选任的作为中立机构的造价咨询公司,城规公司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其接受委托后组织有关专业造价工程师及技术人员根据金鹅公司提供的或要求的规范和定额等依据,依法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其作出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应予采信。现金鹅公司不认可其自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但金鹅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审核鉴定机构或审核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审核鉴定资质或存在审核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审核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金鹅公司的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重新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本院不予采纳。一、二审法院采纳城规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将涉案工程造价5241379.23元的审核鉴定结论作为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金鹅公司已向浩铿公司支付工程款4088300元,尚欠付工程款1153079.23元。一、二审法院对欠付工程款数额及相应利息的计算正确。金鹅公司于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广东广信粤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能证实其主张,且不属于再审新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金鹅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金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省紫金县金鹅温泉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桂宏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惠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