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4民初1003号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路桥沥青搅拌站,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水口村大布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66953069R。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63号A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5974160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路桥沥青搅拌站与被告广州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路桥沥青搅拌站于2020年3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路桥沥青搅拌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路桥沥青搅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5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路桥沥青搅拌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