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26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201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延惠,广东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华,广东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9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一审原告:刘秋秀,女,193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一审原告:王某,男,200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一审被告:广州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炎鸿,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临鹏。
一审被告:陈晓滨,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一审被告:李昌连,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
一审被告:液化空气(广东)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经济开发区百嘉工业园**小区iv>
法定代表人:阎金平,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v>
负责人:张渝。
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
负责人:石合群。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秋秀、王某、一审被告广州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龙公司)、陈晓滨、李昌连、液化空气(广东)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4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户口本显示**与户主***的关系为“女”,***在与王正武婚姻存续期间收养的女儿应属于***与王正武共同收养的女儿,**与王正武是养父养女关系,是王正武近亲属,是本案适格原告,**作为王正武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获得赔偿。综上所述,***、**申请再审本案。
恒龙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与王正武之间无合法的收养关系,仅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不是适格原告,***、**所述的遗产分配问题与恒龙公司无关。恒龙公司、陈晓滨于2019年6月14日已按二审判决确定的金额转账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代管款专户。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二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查明认定,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经查明,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在王正武生前***和王正武已为**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关系应自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故二审法院认为**与王正武的收养关系不成立,**不属于王正武近亲属,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认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文建平
审判员  张艮开
审判员  贾 密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廖宇凌
书记员叶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