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61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63号A05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南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东侧**路市场监管局大楼二、三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5民初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查明案涉工程还能否继续正常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和财政评审等手续的情况下,直接以未经财政评审为由驳回恒龙公司剩余20%工程款及量差款项910793.78元的诉讼请求,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5民初6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521元,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城市管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8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刘 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