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062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广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062号之一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0396034X8,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
法定代表人:StephanMay,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7697958J,,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法定代表人:钟敬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52元,减半收取85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26元,由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栾汉勤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郭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