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20171号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南海区邮政局桂城分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0841825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 被告:广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82号C1栋9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7697958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广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