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7388号
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广州枫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江埔街环市东路**第**自编**。
法定代表人:程静。
被执行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华海大厦****iv>
法定代表人:赵创胜。
被执行人:谢海榆,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怡海路海逸城市花园逸彩居(**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谢海榆。
被执行人:广州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住所地广州市从化街口街镇安横二巷****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赵创胜。
被执行人: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生态风景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建虎。
被执行人:广州弘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住所地广州市从化街口街广场路**302之一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任学明。
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州枫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谢海榆、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弘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共同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含财产保全费)51800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51800元,执行费677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义务。据此,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房产,名下主要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名下车辆被其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谢海榆名下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主要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46套房产[13栋01、04;15栋05;20栋01、03;21栋01-03、04、05、06;22栋02;23栋01-05;24栋01-05;25栋02、04;26栋01、03、27栋02、05、06;28栋01-04;29栋01-04;30栋01-04;31栋04;32栋01;33栋04;34栋03、04]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办的(2017)粤01执4589号、(2018)粤01执恢135号案进行处理,本院另案已轮候查封上述房产,本案已发函对其处理后的剩余财产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广州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房产、银行存款及车辆;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弘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607.8元,已转入本案执行费677元、诉讼费11930.8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1执73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仍负有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书佳
审 判 员 陈晓明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惠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