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弘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鸿某某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弘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方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执异714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鸿***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3号楼1单元12层1201-A82(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9944863XN。
法定代表人:刘振刚。
委托代理人:王平泽、区慧娟,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弘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街口街广场路33号302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5196542-8。
法定代表人:任明学。
被执行人:广东方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9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23111943-9。
法定代表人:谢红。
被执行人:河南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辰公寓B座23层2319号,组织机构代码68711142-7。
法定代表人:喻心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鸿***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弘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升公司)、广东方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盛公司)、河南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异议称:我司系(1998)穗中法房初字第117号案的原告,亦系(2000)粤法经一终字第420号案的上诉人。2004年12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2)穗中法执字第13号民事裁定,裁定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9号“龙祥大厦”首层靠石榴岗路边A-C线和(2)-(4)轴四至建筑面积75.9平方米(含公共面积)房屋归属我司所有。2004年6月26日,我司以我(***)是承接该案工程挂靠我司为由,发函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将上述房屋的产权转入我私人名下。但贵院在委托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2018)粤0105执124号案时,却错误将上述房屋拍卖。由于我司直到今日才知晓此事,特向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请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原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弘升公司、方盛公司、宏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7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一、弘升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广发银行广州分行贷款本金8599281.74元以及罚息。二、广发银行广州分行对方盛所有的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9号101商场(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方盛公司、宏创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广州弘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方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粤0106执2561号立案执行。
2016年12月2日,广发银行广州分行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雅定字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雅定字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7年9月12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雅定宇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鸿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本案债权转让给鸿泰公司。2018年4月19日,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2018)粤0106执异119号裁定,裁定变更鸿泰公司为(2017)粤0106执256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案涉房屋于2009年11月2日登记在被执行人方盛公司名下。(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749号民事判决确认:2014年8月6日,广发银行广州分行与方盛公司办理了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广发银行广州分行登记为抵押权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查封案涉房屋。2018年2月7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将案涉房屋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日裁定拍卖案涉房屋,并依法进行了公告。2018年9月21日,案涉房屋在淘宝网上拍卖成交。2018年9月27日,本院裁定将案涉房屋过户至买受人名下。2018年10月9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签收了本院过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异议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本院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案涉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方盛公司名下,本院拍卖案涉房屋并无不当。
关于异议人的异议,在程序方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案涉房屋于2018年9月21日拍卖成交,同月27日本院裁定将案涉房屋过户至买受人名下,2018年10月9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签收了本院过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至此,异议人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已经执行终结。异议人的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裁定驳回申请。
在实体方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749号民事判决,广发银行广州分行是案涉房屋的抵押权人,广发银行广州分行对案涉房屋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广发银行广州分行转让该判决的债权,包括主债权和从债权,故申请执行人鸿泰公司取得对案涉房屋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执行案涉房屋正是依法执行上述判决的行为。异议人欲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需以上述判决关于广发银行广州分行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项被撤销为前提。因此,异议人的异议实际是认为上述判决错误,此不属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异议人可依法申请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异议人申请再审的,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云芳
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
人民陪审员  叶曼玲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