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分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22737号之三
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分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22737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分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51,463.91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分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051,463.91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伟忠
书记员  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