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3599号
原告:***市盛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联分公司,住所地***市南丰镇永南大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国泰路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盛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联分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市盛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盛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盛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8元,由原告***市盛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薇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