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与伍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14148号 申请人: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伍某,男,1982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与被告伍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伍某名下的银行存款6,389,547.35元或者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或查封,并提供了担保。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后该案移送本院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房屋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伍某银行存款6,389,547.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