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2民初4379号
原告:缪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缪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缪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