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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某某、江苏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2民初4379号 原告:缪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缪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缪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