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1493号
原告:***,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国泰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08月0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的。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