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宿州市龙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4264号 原告:宿州市龙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南翔恒泰国际商贸城三区19栋145、1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国泰路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宿州市龙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04月15日立案后,原告宿州市龙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龙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239.45元,由原告宿州市龙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