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甘肃班玛旺秀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3022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4号小区18号楼1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某某,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漳县,系该项目部负责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甘肃班玛旺秀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卓尼县纳浪乡。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班玛旺秀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甘3022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再审申请称,本院作出的(2018)甘3022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无法执行。再审申请人据此请求:1、依法撤销卓尼县人民法院(2018)甘3022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并对本案进行再审;2、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综上所述,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杨帆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