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会宁县第三幼儿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422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继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会宁县第三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园园长。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会宁县第三幼儿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42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17211.56元,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6748元、执行费615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8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后申请执行人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2执14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高翔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