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会宁县第三幼儿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422民初405号
原告: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4号小区18号楼1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马继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林,会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晓梅,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会宁县第三幼儿园,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开发区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张丽琴,系该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峰,甘肃祖厉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会宁县第三幼儿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马继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林、岳晓梅,被告会宁县第三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张丽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662184.22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会宁县第三幼儿园装修软化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建会宁县第三幼儿园装修软化工程。工程内容为:综合楼地上4层、层高为3.6米、室内外高差0.45m、建筑总高度l5米。室内装饰装修部位为走廊楼梯间、会议室、图书室、体检室、美术室、教室。装饰装修内容为墙面天棚刷乳胶漆、天棚吊顶、墙面木质墙裙、造型、包暖气、包门安窗套等。工程计量范围:施工图以内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以外的增加变更项目,以工程签证单为依据,按预算价计入决算。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1月15日,竣工日期2017年2月18日,工程总日历天数35天。合同价款为794602.2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2017年3月16日,工程竣工后,原、被告及监理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同时,对于合同外增加工程量原、被告及监理进行了核实丈量,签订了《工程签证单》,签证单涉及内容五项,合同外签证工程款为248004.35元。被告支付了合同内工程量的工程款794602.20元。对于签证单上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款至今未支付。2017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会宁县第三幼儿园保育楼装修软化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建会宁县第三幼儿园保育楼装修软化工程。工程内容:培育楼地上3层、层高为3.6米,室内外高差0.45米、建筑总高度10.8米。多媒体教室一间、特别教室两间、活动室10间、门卫室1间、厕所10间、洗手间5间、室内与走廊吊顶、塑胶地板铺装、置物柜安装、安全软化装修(包括全部暖气片软化包装、木质墙裙)等。工程计量范围:施工图以内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以外的增加变更项目,以工程签证单为依据,按预算价计入决算。合同价款为887045.12元。竣工后,原、被告及监理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同时,对于合同外增加工程量原、被告及监理进行了核实丈量,签订了《工程签证单》,签证单内容八项,签证单上的工程价款为414179.87元。被告支付了合同内工程价款887045.12元。对于签证单上增加工程量的价款至今未支付。原告就签证单上增加工程量的价款,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借故不予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第1条第6款规定:施工图以外的增加变更项目,以工程签证单为依据,按预算价计入决算。原告己经完成了施工图以外的工程量,并经过原被告及监理的签字认可。被告应当按照签证单上的确定增加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为此,原告特具书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会宁县第三幼儿园辩称,2016年6月,被告委托审计局指定中介机构进行了审核,中介机构向原告方出具了相关的价格,被告向发改局发了报告,现发改局作出了答复,对合同价格进行了结算,该工程是2016年2月竣工,双方补签了合同,对中标通知书、合同书都是补签的,对于合同内的工程量双方均已确认,这是两批工程,工程分两次施工的,对于合同内的两个工程款,除了8万左右的质保金未付,其余的工程款已付,对于两份工程签证单的内容,被告方当时答复必须经审计部门指定的中介结构进行审核,以中介机构的审核为准。2018年12月6日,发证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两份结算审核报告,对于签证部分均与否认,为此被告认为不再支付工程签证单里面的工程款,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1、会宁县第三幼儿园保育楼装修软化工程合同书、工程签证单、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结算书;2、会宁县第三幼儿园装修软化工程合同书、工程签证单、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结算书;3、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证明;4、评估报告、价格评估补充函、评估费发票各1份;5、招投标文件复印件7页,证明原告装修软化工程第四项其中油漆刷了4遍,2遍没有计算;6、勘察笔录1份,证明原告主张的工程面积超出了实际工程面积,原告要求按实际面积90.84平方米计算。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会宁县第三幼儿园保育楼装修软化工程合同书、工程签证单、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结算书,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工程签证单的异议与被告的答辩意见一致;异议认为应该参照审计意见。证据2会宁县第三幼儿园装修软化工程合同书、工程签证单、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结算书,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工程签证单的异议与被告的答辩意见一致;异议认为应该参照审计意见。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评估报告、补充函、发票无异议;证据5对招投标文件复印件有异议,应以鉴定报告为准。对证据6勘察笔录有异议,因为在前面鉴定结论中已经包含。被告会宁县第三幼儿园向法庭提交了:1、被告方自己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2本;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明。经质证,原告对结算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报告是被告单方委托的,对其客观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原告对被告的证据2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定证据如下:对原、被告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供的两份签证单与评估报告相结合,本院对两份签证单中的部分内容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招标文件复印件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原告提供的勘验笔录与评估报告不一致,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结算审核报告2本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因被告单方面委托鉴定,程序存在瑕疵,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一,2017年1月13日,原告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会宁县第三幼儿园签订了《会宁县第三幼儿园装修软化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建会宁县第三幼儿园装修软化工程。工程计量范围:“施工图以内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以外的增加变更项目,以工程签证单为依据,按预算价计入决算。”开工日期2017年1月15日,竣工日期2017年2月18日,工程总天数35天,合同价款为794602.2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2017年3月16日,工程竣工后,原、被告及监理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同时,对于合同外增加工程量,原、被告及监理进行了核实丈量,签订了工程签证单(一),签证单内容为:(1)自流平找平未计入预算,382.16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50元;(2)5套卫生间洗脸盆、水龙头、台面、柜体未计入预算;(3)窗套木工板基层未计入预算,工程量为672.19米,单价136.28元;(4)、油漆分项工程(共四遍)其中两遍未计入预算,1369.73平方米,单价55元;(5)考虑到学生健康的特殊性,甲方严格要求所用材料必须用品牌高端产品,其中油漆为立邦9KG型号的高端产品;乳胶漆为立邦18L金装5合1环保防霉抗碱产品;板材用兔宝宝产品;石英石窗台面及卫生间洗脸台面用贸腾产品,地胶用博凯产品。工程签证单上有建设单位被告会宁县第三幼儿园、监理单位甘肃省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宁分公司、施工单位原告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盖章和负责人的签名。被告支付了合同内工程量的工程款794602.20元,对于签证单上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款至今未支付。第二,2017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会宁县第三幼儿园保育楼装修软化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建会宁县第三幼儿园保育楼装修软化工程。工程计量范围:“施工图以内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以外的增加变更项目,以工程签证单为依据,按预算价计入决算。”开工日期2017年10月12日,竣工日期2017年11月13日,工程总天数30天,合同价款为887045.12元。竣工后,原、被告及监理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同时,对于合同外增加工程量原被、告及监理进行了核实丈量,签订了工程签证单(二)。签证单内容为:(1)自流平找平未计入预算,面积为1378.61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50元;(2)17套卫生间洗脸盆、水龙头、台面、柜体未计入预算;(3)窗套木工板基层未计入预算,工程量为787.10米、单价136.28元;(4)油漆分项工程(共4遍)其中两遍未计入预算,面积为796平方米,单价55元;(5)三楼教室生态木墙裙由樱桃色变更为浅蓝色,多功能厅生态木墙裙由樱桃色变更为粉色,喷聚酯漆未为计入预算,面积为71.9平方米;(6)12块32.4平方米永奥松板手工雕刻教室正立面背景墙,其中渐变色油漆四遍,补修乳胶漆两遍,需增加工程量;(7)考虑到学生健康的特殊性,甲方严格要求所用材料必须用品牌高端产品,其中油漆为立邦9KG型号的高端产品;乳胶漆为立邦18L金装5合1环保防霉抗碱产品;板材用兔宝宝产品;石英石窗台面及卫生间洗脸台面用贸腾产品,地胶用博凯产品。(8)地胶面套色,分别为二楼大教室、三楼大教室和会议室,共310平方米,单价为160元。工程签证单上有建设单位被告会宁县第三幼儿园、监理单位甘肃省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宁分公司、施工单位原告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盖章和负责人任的签名。被告支付了合同内工程价款887045.12元,对于签证单上增加工程量的价款至今未支付。第三,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两份签证单上工程量的价款,被告自行委托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审核,2018年12月6日,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两份结算审核报告,对于签证部分均与否认,被告以不再拖欠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涉诉工程款。2019年4月10日,经本院委托甘肃三公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涉诉工程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一)5套洗漱用具每套1114元;(二)保育楼17套洗漱用具每套907元;(三)保育楼教室木墙裙喷油漆每平方米104元;(四)保育楼教室背景墙油漆每平方米144元。2019年4月20日,甘肃三公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补充函结论,奥松板手工雕刻教室正立面背景墙不含油漆的材料、人工费等费用每平方米351元,再加油漆每平方米144元,总造价495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补签订的两份工程签证单是对原合同中的工程量的重复计算还是新增工程量?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为多少?涉及油漆的补充签证单是否存在重复计算?一、原告请求按照会宁县第三幼儿园保育楼装修软化工程签证单(一)计算工程价款,被告对的自流平、窗套木工板基层价格及工程量无异议,本院根据工程签证单上的价格予以确认;被告对保育楼5套洗漱用具价格及工程量有异议,本院采信甘肃三公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意见,本院根据价格评估结论确认。综上所述,被告应支付原告装修软化工程款:1、自流平:382.16×50=19108元;2、5套卫生间用具:1114×5=5570元;3、窗套木工板:672.19×136.28=91606.05元,共计116284.05元。二、原告请求按照会宁县第三幼儿园保育楼装修软化工程签证单(二)计算工程价款,被告对的自流平、窗套木工板基层、地脚面套色价格及工程量无异议,本院根据工程签证单上的价格予以确认;被告对保育楼17套洗漱用具、教室木墙裙喷聚氨酯漆、保育楼教室背景墙价格及工程量有异议,本院采信甘肃三公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报告,本院根据评估报告确认。综上所述,原告保育楼装修软化工程款:1、自流平:1378.61×50=68930.5元;2、17套洗漱用具:907×17=15419元;3、窗套木工板:787.10×136.28=107265.98元;4、保育楼教室木墙裙喷聚氨酯漆:71.9×104=7477.6元;5、雕刻教室背景墙:32.4×495=16038元;6、地胶面套色:310×160=49600元。共计264731.08元。三、原、被告对会宁县第三幼儿园保育楼装修软化工程签证单(一)和(二)中的补签计入的油漆分项工程争议较大,涉及价款共计118620.1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油漆分项工程不属于新增工程量,原、被告在第一次工程结算给付结束后补签工程签证单证明油漆遗漏两遍,双方的签证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根据签证单给付118620.15元的请求不予支持。第四、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按1%承担自2017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16日两年期间的利息144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没有约定逾期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4.7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即以工程款381015.13元给付利息,给付期限自2017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16日,利息为36196.43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会宁县第三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81015.13元,并按年利率4.75%支付自2017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16日的利息36196.43元;以上两项共计417211.56元;
二、驳回原告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1元,鉴定费5500元,由被告会宁县第三幼儿园负担6748元,由原告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庞锦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韩菲菲
书 记 员 牛泽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