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1125民初239号之一
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对原告***与被告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高吉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6)甘1125民初23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甘1125民初239号民事裁定书中的“(2016)漳民二初字第239号”补正为“(2016)甘1125民初239号”。
审判长***
审判员漆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