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华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11民终8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1月15日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华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映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中,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华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1685号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