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华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02民初481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3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甘肃华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包映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19日,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0日,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19日,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小西街*号。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4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年12月25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29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原告***诉被告甘肃华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审查,原告起诉的工程承包人景利民系***、***系**成,诉讼主体不适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