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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05民初3147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敏
书记员 莫丽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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