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02执异14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住所地定西市新城区安定路18A。
负责人:韩文生,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旭东,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南大街18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8月9日生,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董惠兰,女,汉族,1954年6月12日生,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张亮,男,汉族,1982年5月20日生,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董惠兰、张亮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于2020年6月1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称,法院在执行其与被申请人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董惠兰、张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甘1102执1014号),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69278.42元(截止2018年8月20日),并利随本清,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用。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如期在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异议人的借款本息,异议人申请执行,请求将被执行人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给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的***、张亮所有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清水桥头2幢1层107号(面积178.13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第××号)和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清水桥头2幢2层(面积661.77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第××号)的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异议人的贷款本息。
法院在进行拍卖流程时,以拍卖标的物评估价9590544.77元作为首次拍卖起拍价,由于当前经济环境下行,商铺无人问津,拍卖价过高势必导致标的物流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的规定,我行提出执行异议,请贵院立即中止对上述标的物的拍卖,并请按照不低于评估价9590544.77元百分之七十的价格即6713381.34元作为起拍价重新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切实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董惠兰、张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双方同意将被执行人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给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的***、张亮所有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清水桥头2幢1层107号(面积178.13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第××号)和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清水桥头2幢2层(面积661.77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第××号)的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并选择了评估机甘肃荣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甘肃荣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董惠兰、张亮抵押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清水桥头2幢1层107号(面积178.13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第××号)和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清水桥头2幢2层(面积661.77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第××号)两处商业用房进行价格鉴定。评估报告认为定上述资产的评估值分别为3170714元、6419830.77元,共计9590544.77元,双方当事人对其房产评估价格均无异议。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发布了拍卖公告,于2020年7月1日10时起2020年7月2日17时止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的标的物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清水桥头2幢1层107号(面积178.13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第××号),起拍价3170714元,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清水桥头2幢2层(面积661.77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第××号),起拍价为6419830.77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首次拍卖以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9590544.77元作为起拍价,并未低于评估价,符合法律规定的保留价范围,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的异议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温雅学
审判员  王 贵
审判员  马利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漆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