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民终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友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忠,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11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盖维张
审判员 魏淑梅
审判员 任莉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