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02执24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南大街183号。
法定代表人:张友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定西瑞博蔬菜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巉口蔡家庄。
法定代表人:赵方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西瑞博蔬菜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9)甘1102民初5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2906821.6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73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0000元,执行费31468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但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贵
审判员 尚涛审判员高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南 慧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