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02执20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2年1月11日,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南大街183号。
法定代表人:张友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1102民初348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8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38元,执行费1145元。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股息红利、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冻结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及微信账户,扣划银行账户9440.24元。尚余73559.76元未执行。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