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

定西市悦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3260号 原告:定西市悦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西街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甘肃骏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南大街1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定西市悦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定西市悦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定西市悦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656元,由原告定西市悦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