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39886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胡毅丹、沈士杰,均系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李仕龙,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罗建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建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高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哲榕,该司员工。
第三人:何悦新,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消防救援大队、广州建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何悦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06元减半收取53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新程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伍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