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天河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39886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胡毅丹、沈士杰,均系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李仕龙,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罗建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建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高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哲榕,该司员工。
第三人:何悦新,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消防救援大队、广州建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何悦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06元减半收取53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新程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伍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