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建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红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1执892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建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丰兴广场德兴阁26层C号房。
法定代表人韦翠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桃,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芸,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红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机场西路上胜东街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林家栋。
广州建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红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760元(鉴定费),本案执行费91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民终21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被执行人住所地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
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1执89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静
审判员 常康华
审判员 陈晓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嘉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