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建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183号
原告:广州建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周寿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广州建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越)安监管罚字[2013]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承认该工程与原告无关,并表示将向被告说明情况,纠正错误的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建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州建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卫瑞湘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