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捷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捷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8民初3960号 原告:广州捷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新城大道37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绿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佑民路90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解放西路188号国金中心T1大楼40楼02单位。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捷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3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州捷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璟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捷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款项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65%计算,要求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长沙***璟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正荣集团供应链服务平台就广州增城荔湖项目大区土石方工程发布招标文件进行公开招标。原告有意参与投标并按照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招标要求在2021年9月2日向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原告向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即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回标。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过开标、评标后通过其招标平台通知原告未能中标。故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退回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但经原告多番催促,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退回给原告。因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被告长沙***璟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股东,因此被告长沙***璟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被告拒不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璟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 原告所举证据以及所作陈述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方保证真实,经本院核证,予以认定。经审查核证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1年9月,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在线的形式发布了广州增城荔湖项目大区土石方工程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保证金为200000元,还载明,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收七天内,退回所有招标资料,招标人统一办理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事宜。该文件还载明了其他事项。 2021年9月2日,原告为参与上述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按照上述招标文件的要求向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后,原告被告知未中标该工程。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00000元,但均未果,遂诉至本院成讼。 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被告长沙***璟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的广州增城荔湖项目大区土石方工程招标文件,系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为此,涉案招标文件依法成立、有效。 原告根据涉案招标文件支付保证金200000元后,在其未中标的情况下,被告理应根据涉案招标文件向原告退还投保保证金20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退还,且在原告多次追讨后仍未退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的标准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3月21日起计付至返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作为其股东的被告长沙***璟置业有限公司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长沙***璟置业有限公司对于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璟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捷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23年3月21日起计付至返还之日止); 二、被告长沙***璟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璟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1.有履行内容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债务人如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可将本法律文书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指定的收款账户,账户信息见债权人填写的《收款账户信息确认书》。 附本判决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