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捷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捷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特1133号 申请人:广州捷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捷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捷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增劳人仲案﹝2022﹞101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捷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认为:仲裁裁决书存在遗漏重要事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仲裁委并无将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作出扣除。被申请人因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是由申请人支付。因申请人己向被申请人垫付医疗费,同时被申请人又获得了申请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医疗费赔偿款人民币33316.39元。由于该赔偿款是用于被申请人的治疗,而同时申请人又已经垫付治疗费。为此,被申请人获得了其并没有产生的费用,故该费用应向申请人返还或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本案裁决时未在仲裁结果中予以扣减该金额,存在遗漏重要事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况。在庭审中,申请人已经当庭就上述事实作出了特别说明,并提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当时被申请人没有对该证据及事实作出回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申请人发现该文书中遗漏了该重要事实,不仅通篇未提及上述事实,而且在裁决结果中也未考虑被申请人重复获得款项的情况并予以在支付项中扣减。综上,广州捷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增劳人仲案﹝2022﹞1018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 本院审理期间,广州捷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支付截图一张,拟证实广州捷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了医疗费33316.39元。***质证认为:对真实性确认,对关联性不确认,此系商业保险理赔,不应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扣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中,***在广州捷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受了工伤,已由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仲裁裁决核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7934.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8476.96元、住院护理费为3150元适用法律正确。广州捷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已为***垫付了医疗费,而***又获得了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费33316.39元,广州捷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用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费33316.39元抵扣***应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住院护理费,对此,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存在价值也不同,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并非二选一的关系,可以同时并行,广州捷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以***商业保险的获益抵销其工伤保险的获益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广州捷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证实本案仲裁裁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其撤销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捷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增劳人仲案﹝2022﹞101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州捷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