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431号
原告:广州兢业建筑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龙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政伟,系该司职员。
被告: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凤。
被告: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锡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兢业建筑结构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兢业建筑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兢业建筑结构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兢业建筑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原告广州兢业建筑结构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汉杰
人民陪审员 叶林琳
人民陪审员 罗幸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怡筠
许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