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04执472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兢业建筑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龙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长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荀振英,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兢业建筑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兢业建筑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04060.95元及利息、违约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邮局以“原址查无此单位”为由退回本院。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等查询及调查了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暂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邮寄发出《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限其于2016年12月3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否则,本案只能先予终结本次执行,但其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分别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4728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