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凯卓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凯卓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温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2民辖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凯卓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丰路81号(自编C1栋)13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821636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原审被告:饶鑫,男,199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上诉人广州凯卓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7)粤1284民初1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广州凯卓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本案应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事故发生地在广东省××市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选择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广州凯卓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