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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29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展才,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凯卓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丰路**(自编**)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凯卓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2民终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广东谨正司法鉴定所采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道交伤残评定》)鉴定标准正确。《道交伤残评定》至2017年3月23日才被废止,而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亦明确自2017年6月1日起才强制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人损分级》)。广东谨正司法鉴定所2017年1月2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采用《道交伤残评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未采信广东谨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而是采信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属认定事实错误。综上,***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的再审申请,本案主要审查的问题是:评残标准如何确定。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的公告》,明确《人损分级》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损分级》。广东谨正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1月23日进行的人损致残程度鉴定,依照规定应适用《人损分级》,但却适用《道交伤残评定》,鉴定依据适用错误。一审法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重新依据《人损分级》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艮开
审判员  许 娟
审判员  刘史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贤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