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定西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1民终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西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马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定西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8)甘1102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定西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定西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定西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39元,减半收取7470元,由定西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洁